哪些標志不能進行商標注冊
隨著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重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,知識產權的力量也不容忽視。再小的個體也要有自己的品牌,不管是創業初期,還是發展中的企業,做好全面的知識產權保護,一定能讓企業發展如虎添翼。那哪些標志不能作為商標來使用呢?今天北京中投世紀就來和大家探討一下相關話題。
1、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名、國旗、國徽、國歌、軍旗、軍徽、軍歌、勛章等相同或近似的,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、標志、所在地具體地點的名稱或標志性建筑的名稱或圖形相同的;
2、與外國的國名、國旗、國徽、軍旗等相同或近似的;與“紅十字”、“紅新月”等國名、國標相同或近似的;帶有民族歧視的;具有欺騙性,易使公眾誤認商品品質等特征或產地的;
3、損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,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;
4、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的商標;含有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商標(除作為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一部分外);
5、只表示商品名稱或功能的一般名詞也不能作為商標名進行注冊。
了解了哪些標志不能作為商標注冊后,相關人員還要做好商標在先權利的查詢工作。
商標查詢只能查詢到在三個月前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,在三個月內不得查詢到;在查詢到有商標與申請人申請的商標近似時,相關部門會詳細通知,最后根據申請人的意見,決定是否申請;在商標辦理流程上,以商標局工作進度為準;任何商標申請都不能保證百分之百順利通過,一是存在著商標盲查期,二是商標審查人員的主觀判斷有誤。所以,一旦申請商標被駁回,就不能退還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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